(2017)内0105民初2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乔舒平与刘红梅、温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舒平,刘红梅,温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2218号原告:乔舒平,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刘红梅,住呼和浩特市。被告:温小军,住呼和浩特市。原告乔舒平诉被告刘红梅、温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没有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乔舒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5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乔舒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冀丽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