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民初1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李元平、张德岭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元平,张德岭,王常喜,张燕,李元利,马芳,张德华,王素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3民初1816号原告: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中区经四路1号万达广场C座907A室。法定代表人:庞允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书林,该公司职员。被告:李元平,男,1974年0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惠民县。被告:张德岭,女,1976年0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王常喜,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惠民县。被告:张燕,女,198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李元利,男,1969年0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惠民县。被告:马芳,1972年05月01日出生,汉族,住惠民县。被告:张德华,1975年10月02日出生,汉族,住惠民县。被告:王素兰,女,1973年0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元平等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8元,由原告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志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