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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6执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陈移瑜、周素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移瑜,周素月,陈辉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6执382号申请执行人:陈移瑜,男,1964年6月9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执行人:周素月,女,196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执行人:陈辉连,男,195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执行陈移瑜与被执行人周素月、陈辉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526民初245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27600元及利息,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陈辉连所有的址在德化县浔中镇世科村西校场59号的房产及附属设施,成交价211528元,所得拍卖款已优先支付给抵押权人173586.13元,剩余拍卖款31953.87元用于支付陈辉连夫妇租房安置费用,普通债权人此次无分配。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钟德才执行员  郑敏山执行员  赖丽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炜杰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