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督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昆山乐成置业有限公司申请徐芳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昆山乐成置业有限公司,徐芳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督269号申请人:昆山乐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马鞍山路18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96538614M。法定代表人:裘建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吉蕾,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徐芳,女,1970年3月25日生,汉族,住昆山市。申请人昆山乐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芳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于2017年5月19日发出(2017)苏0583民督269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徐芳于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申请人昆山乐成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被申请人徐芳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送达债务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苏0583民督269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昆山乐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梅建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晓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