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民初2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季双飞与柳利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双飞,柳利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初2634号原告:季双飞,男,199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青田县。委托代理人:舒春晓,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利杰,男,198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青田县。原告季双飞与被告柳利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季双飞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季双飞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陈晰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周桂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