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1民初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蒲金志与被告蒲良民”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金志,蒲良民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1民初492号原告:蒲金志,男,195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生,四川竞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蒲良民,男,196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凌俐,通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蒲金志与被告蒲良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蒲金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蒲金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金志撤回对被告蒲良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蒲金志负担。审判员 张海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广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