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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执9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垒、王森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垒,王森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9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垒,男,198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密市。被执行人王森林,男,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垒与被执行人王森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03民初887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7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887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所申请执行的事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立亭审判员  荆 雷审判员  曹克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顺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