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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刑终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邹江星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邹江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刑终103号原公诉机关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邹江星,男,1963年11月13日出生,住新疆河子市。2017年3月25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玛纳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7日被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玛纳斯县人民法院审理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邹江星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5月8日作出(2017)新2324刑初84号刑事判决,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邹江星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原审被告人邹江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邹江星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邹江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邹江星撤回上诉。玛纳斯县人民法院(2017)新2324刑初8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艳蓉代理审判员  马雁春代理审判员  李 湘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玥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