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江都区大桥正荣日副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江都区大桥正荣日副商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民初30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广路,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原成成,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江都区大桥正荣日副商店,登记经营场所在扬州市江都区大桥镇新城路79号望龙花苑208幢025室,实际经营地址在扬州市江都区大桥镇大桥高级中学对面巷子内。经营业主:姚正荣,男,196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都区大桥正荣日副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52元,减半收取326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审 判 长 杨 林审 判 员 陈晓珺代理审判员 高济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尤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