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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1执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海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刘海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1执39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冷家红,女,199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执行人刘海清,男,195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刘海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31民初52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某某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查询被执行人房屋、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案的申请执行标的5783.40元,诉讼费用25元,执行费50元,已执行兑现0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垫江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1执39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自然审判员  周家平审判员  马中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文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