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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6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于伟与高春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伟,高春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6执28号申请执行人于伟,女,住和龙市。被执行人高春光,男,住和龙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伟与被执行人高春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2406民初50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926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高春光的存款、房地产、车辆、到期债权等收入来源进行了穷尽调查,未能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永德执行员  金光日执行员  郑继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元香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