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民初16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白金龙与上海如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如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如家快捷陕西北路酒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金龙,上海如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如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如家快捷陕西北路酒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6民初16224号原告:白金龙,男,1986年8月25日出生,满族,住本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兰,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华,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上海如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法定代表人:孙坚,执行董事。被告:上海如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如家快捷陕西北路酒店,经营地本市。负责人:梁日新,总经理。上述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薇,上海市傅玄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丹,上海市傅玄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白金龙与被告上海如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如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如家快捷陕西北路酒店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白金龙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应缴纳448.6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刘 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陆皓晔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