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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执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高振云、范中讯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振云,范中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3执787号申请执行人:高振云,男,195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北省黄骅市。被执行人:范中讯,男,1982年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北省黄骅市。申请执行人高振云与被执行人范中讯保证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0983民初642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振云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范中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及本院实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洪军审 判 员  董传刚代理审判员  王安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连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