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最高法行申4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生活的艺术国际基金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生活的艺术国际基金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泉州美俪阿萨娜健身有限公司,厦门美俪阿萨娜运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最高法行申47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生活的艺术国际基金会。住所地:瑞士联邦下瓦尔登州赫尔吉斯韦尔CH6052伦克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克里斯托夫·格拉泽,该基金会托管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久初,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号。法定代表人:赵刚,该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晓,该委员会审查员。一审第三人:泉州美俪阿萨娜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东段群盛大厦*号楼康馨苑**#、23#店面。法定代表人:林丽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陶荔,福建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厦门美俪阿萨娜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金钟路*号***单元。法定代表人:林丽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陶荔,福建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生活的艺术国际基金会因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泉州美俪阿萨娜健身有限公司、厦门美俪阿萨娜运营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行终154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生活的艺术国际基金会的部分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艳芳审 判 员 钱小红代理审判员 杜微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海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