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1执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637无锡市滨湖区河埒街道河埒社区居民委员会与杨伟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市滨湖区河埒街道河埒社区居民委员会,杨伟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11执637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滨湖区河埒街道河埒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无锡市滨湖区溪北新村78-3号。负责人:周晓冬,该单位书记。被执行人杨伟其,男,1961年5月1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区。关于无锡市滨湖区河埒街道河埒社区居民委员会与杨伟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211民初47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民事调解书确认:杨伟其与无锡市滨湖区河埒街道河埒社区居民委员会之间的就无锡市滨湖区建筑路408-9、436-8、436-9号房屋的租赁关系于2017年1月5日解除;杨伟其于2017年2月28日前迁出上述房屋,该房屋内的装修归无锡市滨湖区河埒街道河埒社区居民委员会所有;杨伟其于支2017年2月28日前支付无锡市滨湖区河埒街道河埒社区居民委员会欠付租金38000元;如杨伟其未按时支付履行上述义务,则应支付无锡市滨湖区河埒街道河埒社区居民委员会违约金20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元,由无锡市滨湖区河埒街道河埒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2626.36元已被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为苏B×××××号、苏B×××××的汽车;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无锡市春城家园52-1201室、52-1202室、113-901室房产;无证券、无公积金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资产。被执行人被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传唤谈话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一致和解协议,双方约定本案以58000元了结并分期履行,如被执行人不能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恢复对原审调解书的强制执行。关于无锡市滨湖区建筑路408-9、436-8、436-9号房屋的租赁关系双方已经解除,被执行人已经从上述房屋内迁出并与申请人交接完毕。申请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时再恢复执行。本案执行到位15000元,未执行到位的金额为43000元。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的申请书、和解协议书、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中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法律规定本案应予以终结执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211民初47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燕助理审判员 石志如人民陪审员 华冬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许伟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