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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22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唐秀均李勤李洪章与文怡海中医内科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秀均,李勤,李洪章,文怡海中医内科诊所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22835号原告唐秀均。原告李勤。原告李洪章。原告唐秀均、李勤、李洪章共同委托代理人黄道义,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怡海中医内科诊所。负责人文怡海。委托代理人曹洪林,广东润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当事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事实及裁判意见如下:一、案件的基本事实2016年7月29日广东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广医司鉴中心【2016】病检字第70号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载明委托单位为深圳市公安局龙城派出所,“检案摘要”中载明“据询问笔录记载及深圳市公安局龙城派出所介绍:李某从事环卫工作,既往未发现重大疾病。2016年7月1日8时许,李某因反复咳嗽到文怡海中医内科诊所就诊,被诊断为支气管炎,先静滴半小时左氧氟沙星,皮试后静滴头孢哌酮钠约2、3分钟,李某出现呕吐、全身冒汗、头晕的现象,经滴注地塞米松、心肺复苏等抢救,120急救医生到场时李某已死亡。……”。鉴定意见为,死者李某符合在左右冠脉粥样硬化,管腔分别狭窄85%、40%,散在灶性心肌纤维化,冠心病的基础上,主动脉粥样硬化斑块破裂引起急性发作,导致急性循环呼吸功能衰竭死亡。唐秀均、李勤、李洪章以“文怡海中医内科诊所在诊断、治疗、抢救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唐秀均、李勤、李洪章认为其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文怡海中医内科诊所予以赔偿。二、其他情况事件发生后,文怡海中医内科诊所给付唐秀均、李勤、李洪章现金10000元。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15时30分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唐秀均、李勤、李洪章当庭要求对文怡海中医内科诊所对李某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进行鉴定。本院要求双方择定依次顺序的三家鉴定所,后双方共同择定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为本案鉴定事项的第一次鉴定机构,择定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为本案鉴定事项的第二次鉴定机构,择定广东省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工作办公室为本案鉴定事项的第三次鉴定机构。后本院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文怡海中医内科诊所对李某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进行鉴定。2017年1月20日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出具中大法鉴【2017】函字0014号《暂停受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鉴定函》,载明“……由于承接全国范围的鉴定委托,目前要求本中心鉴定的医疗损害案件数量已远远超过本中心的实际承受能力;为了保证鉴定质量,不耽误贵院对案件的审理,本中心抱歉地告知贵院(并请相互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本中心暂停受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鉴定委托,故对贵院本次委托唐秀均、李勤、李洪章诉文怡海中医内科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的鉴定予退案处理。……”。后本院委托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文怡海中医内科诊所对李某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进行鉴定。2017年4月6日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南方医大司法鉴定中心【2017】医函字第180号《不予受理函》,载明“……由于我中心积压案件量较多,为了对旧案进行清理,以更好地为各法院及社会服务,决定于2017年1月1日-2017年6月30日期间暂停受理省内各级人民法院医疗损害鉴定的委托。前期已就此情况发函告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请之转告深圳市各级人民法院。故本中心不予受理此案,……”。后本院委托广东省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工作办公室对文怡海中医内科诊所对李某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进行鉴定。2017年6月7日广东省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工作办公室出具《关于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委托李某医案医疗损害鉴定事项的复函》,载明“……因各级法院委托我办组织鉴定的案例数量较多,目前已积压大量待办医疗损害鉴定案例,故我办暂不受理相关医案医疗损害鉴定,……”。三、原告诉讼请求唐秀均、李勤、李洪章诉至本院,请求判决文怡海中医内科诊所支付死亡赔偿金287798元,安葬费12155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交通费2569元,住宿费195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四、本院裁判意见本院认为,唐秀均、李勤、李洪章以文怡海中医内科诊所对李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导致李某死亡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令文怡海中医内科诊所赔偿损失。但医疗机构对患者病症的临床治疗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必须经过医学专家的鉴定,并非是由个人或医疗机构的主观判断决定。而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先后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广东省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工作办公室三家鉴定机构对文怡海中医内科诊所对李某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三家鉴定机构均不受理本案鉴定委托,鉴定结论无法做出。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不予受理鉴定委托的原因为“目前要求本中心鉴定的医疗损害案件数量已远远超过本中心的实际承受能力;为了保证鉴定质量,不耽误贵院对案件的审理,……故对贵院本次委托唐秀均、李勤、李洪章诉文怡海中医内科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的鉴定予退案处理”。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不予受理鉴定委托的原因为“由于我中心积压案件量较多,为了对旧案进行清理,以更好地为各法院及社会服务,……故本中心不予受理此案”。广东省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工作办公室不予受理鉴定委托的原因为“目前已积压大量待办医疗损害鉴定案例,故我办暂不受理相关医案医疗损害鉴定”。鉴于本案医疗过错鉴定结论无法做出,唐秀均、李勤、李洪章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实文怡海中医内科诊所对李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故本院对唐秀均、李勤、李洪章要求文怡海中医内科诊所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唐秀均、李勤、李洪章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68元,已由原告唐秀均、李勤、李洪章预交,此款由原告唐秀均、李勤、李洪章自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依书记员 陈宝玲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