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2执31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春勇、天津荣程骏驰物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勇,天津荣程骏驰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2执31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春勇,男,197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天津荣程骏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民营经济成长示范基地创意中心A座15-1510室023号,组织机构代码:06989003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春勇与被执行人天津荣程骏驰物流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宝林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谢荣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