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73民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江门市地尔汉宇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江门市恒发家电广场有限公司、常州雷利电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地尔汉宇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恒发家电广场有限公司,常州雷利电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03号原告:江门市地尔汉宇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法定代表人:石华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钊、华辉,广州新诺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被告:江门市恒发家电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法定代表人:郭兆升,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常州雷利电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法定代表人:苏建国,该公司董事长。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葛青、陈钘,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地尔汉宇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市恒发家电广场有限公司、常州雷利电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地尔汉宇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0900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江门市地尔汉宇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小玲人民陪审员 黎锦华人民陪审员 曾淑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徐智媛书 记 员 X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