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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5民初1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吴美春与刘立胜、王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美春,刘立胜,王玉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685民初1792号 原告:吴美春,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琳,山东博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立胜,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 被告:王玉玲,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少辉,招远金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吴美春诉被告刘立胜、王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吴美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185000元及利息5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两被告系朋友关系。两被告分别于2015年9月9日和2015年12月1日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20万元,被告刘立胜分别为原告出具了借条。后两被告还款15000元,尚欠185000元,两被告拒不偿还。现要求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 本院经审查,被告将收到原告的20万元用于投资钰诚集团的e租宝、芝麻理财等产品,现上述理财已涉案非法集资。原告已在招远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登记显示,原告自报投资金额30万元、损失金额296800元,其中包括被告刘立胜为其出具借条的20万元在内。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起诉的民间借贷案件已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吴美春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婧洁 人民陪审员  庄国欣 人民陪审员  邹孟芳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闫笑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