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22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武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万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万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2执225号申请执行人:武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武邑县城。法定代表人:王爱国,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龙万长,男,1956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武邑县。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武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龙万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龙万长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武邑县农村合作联社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的证据及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龙万长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龙万长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报告的财产情况予以核查后,确认龙万长确实无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 谊审 判 员  贾颜军人民审判员  谢金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魏小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