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民终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东风(湖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东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东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东风(湖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民终8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东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法定代表人:王国平。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冰钰,湖北车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风(湖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法定代表人:王涛。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军。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诉讼请求,和解、代收法律文书。上诉人湖北东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风(湖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16)鄂0302民初2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东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湖北东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东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湖北东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静审判员 耿纪和审判员 郭 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乔 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