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7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告贾永星、杨小珑与被告刘发强、吴改秀、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永星,杨小珑,刘发强,吴改秀,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2民初7035号原告贾永星,男,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庭院*号楼*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5130261974********。原告杨小珑,男,198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车雷村*组,公民身份号码5119221981********。被告刘发强,男,198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6106291985********。被告吴改秀,女,197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6106281971********。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号金泰丰国际商务大厦**层。注册号91610000770046689E。负责人何小东,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贾永星、杨小珑与被告刘发强、吴改秀、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本案原告系贾永星与杨小珑,其主张非系同一法律关系,不能在一案中予以处理。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贾永星、杨小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本院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任瑞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