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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1执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王某1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王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81执51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92年11月19日出生,现住北安市。委托代理人李某,女,1971年5月14日出生,现住北安市。被执行人王某1,男,1954年1月2日出生,现住海南省海口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1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安市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72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某1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执行款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王某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17)黑1181执5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亚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邢可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