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11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徐文与邓新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文,邓新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11执20-1号申请执行人徐文,男,196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君山区。被执行人邓新民,男,196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君山区。本院依据巳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611民初3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邓新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邓新民3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徐文支付借款180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6615元(利息算至2017年2月1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950元、执行费2600元,但被执行人邓新民至今未予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邓新民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湘0611民初3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新云审判员 黄 震审判员 许奇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智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