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28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任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128刑初6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某,男,1995年3月1日出生,2017年2月1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阜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23日被阜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阜城县看守所。阜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阜检公诉刑诉〔2017〕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任某、高某(已判刑)在阜城泰嘉金地城F座2号楼放置了两台六位大型捕鱼机、十一台老虎机和三台麻将机供人赌博。另外,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物品已在本院(2017)冀1128刑初25号刑事判决书中作出处理。上述事实,被告人任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任某的供述,证人高某、马某、袁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任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开设赌场,侵犯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任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且积极缴纳罚金,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兴展审 判 员  周 尊人民陪审员  多平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杜 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