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4民初1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牛某与桑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桑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4民初1435号原告:牛某,女,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被告:桑某1,男,198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法定代理人:桑某2,系被告父亲,男,1952年7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原告牛某与被告桑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牛某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牛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牛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邢宝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孟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