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4民初2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贺建勋与织金县权洪汽修修理厂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建勋,织金县权洪汽修修理厂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2074号原告:贺建勋,男,1973年5月4日生,汉族,务农,住大方县。被告:织金县权洪汽修修理厂,住所地:织金县。代表人:陈忠林,修理厂负责人。原告贺建勋与被告织金县权洪汽修修理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贺建勋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建勋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建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贺建勋负担。审判员 杨 雄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明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