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1民初4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4134戴连明与罗光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连明,罗光正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民初4134号原告:戴连明,男,1951年12月2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跃平、陈玉龙,溧阳市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光正,男,1966年3月26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原告戴连明诉被告罗光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连明及其委托代理人蒋跃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光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戴连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座落于溧阳市上兴镇涧东村委西吴西组大六亩2.7亩土地土地经营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第一轮、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均取得了诉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2000年被告与原告协商暂时将诉争土地交给被告种植,原告随要随给。现原、被告经村委多次协商无果,故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被告罗光正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1998年9月30日农村土地第二轮承包时,原告戴连明家庭获得了位于溧阳市上兴镇涧东村委西吴西组9.62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证书(包括地块名称为大六亩、面积为2.7亩的水田)。后诉争土地流转给被告罗光正耕种至今。现诉争土地所在村委正在进行二轮土地承包确权颁证工作,尚未结束。被告罗光正邮寄说明一份和税费负担卡复印件一份给本院,其中,该说明称,1997年原告自愿将诉争2.2亩土地给予被告,其后诉争土地的上交款一直由被告负担。庭审中,原告调整诉讼请求为要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座落于溧阳市上兴镇涧东村委西吴西组大六亩2.7亩土地;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并提交了溧阳市上兴镇涧东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多次调解原、被告纠纷的证明。本院认为,本案纠纷的实质系原、被告对诉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权属的争议。鉴于诉争的田块是由于所在村集体组织未实施二轮承包或在二轮承包发包手续不完善所致,为此我市正在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在此过程中,相关集体经济组织将在理顺承包关系、补签承包合同后确权登记颁证。原、被告的之间的土地权属纠纷,可以在本次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由诉争土地的发包的集体经济组织确定承包经营权属。待确定承包经营权属及明确承包土地的座落四至后,再行确定衍生利益的归属。如发生纠纷可以通过自行协商、调解和仲裁等方式处理,也可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予以解决。被告罗光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戴连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