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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1执10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黄普银与徐晓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普银,徐晓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1执10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普银,男,汉族,1952年6月7日出生,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被执行人:徐晓扬,男,汉族,1980年9月16日出生,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本院依据生效的(2016)鄂1181民初1856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普银与被执行人徐晓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申请执行一案中,查明执行标的为10万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案款1万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即以后每月履行8000元。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徐晓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徐晓扬名下的牌照为鄂JAST8**小车一辆,未能实际扣押,不能处置。通过网上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1181民初18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陶孝东审判员  刘援农审判员  薛 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 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