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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43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天津市鸿威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王红星、唐广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鸿威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王红星,唐广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河东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3025号原告:天津市鸿威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法定代表人:张亮,职务:董事长。被告:王红星,男,196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天津化工厂工人,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唐广玉,女,196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河东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主要负责人:马兰,总经理。原告天津市鸿威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红星、唐广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河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天津市鸿威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鸿威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诉。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邱瑞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