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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7民初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齐惠朋、张桂萍等与南昌君远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惠朋,张桂萍,南昌君远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7民初672号原告:齐惠朋,男,1990年2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余干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启春,江西方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张桂萍,女,1988年10月8日出生,苗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系原告齐惠朋妻子,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启春,江西方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南昌君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568号红谷凯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058817822D。法定代表人:高宏,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齐惠朋、张桂萍诉被告南昌君远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齐惠朋、张桂萍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宣判前,原告齐惠朋、张桂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齐惠朋、张桂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87元,减半收取计3,144元,由原告齐惠朋、张桂萍负担。审判员 段 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小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