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206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张洪波与叶雷阳、李红佳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波,叶雷阳,李红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6执302号申请执行人张洪波,男,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沿江街道。被执行人叶雷阳,男,198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5中老师,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榆树屯戒毒所。被执行人李红佳,女,196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洪波与被执行人叶雷阳、李红佳借贷纠纷一案中,张洪波于2017年5月10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7)黑0206民初20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叶雷阳、李红佳给付借款20万元,案件受理费2150.00元,共计2021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张洪波与叶雷阳、李红佳经协商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故张洪波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院(2017)黑0206民初2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杨占录审判员  高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宿茂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