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1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毛昌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毛昌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1执228号申请执行人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南丹县城关镇祥宁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1G40620315M。法定代表人韦立善,该联社理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罗露,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资产风险管理部副经理。被执行人毛昌兰,女,1964年10月5日出生,住南丹县。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毛昌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丹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的(2015)丹民初字第7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毛昌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1、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支付利息155.2元(利息暂时计算至2016年7月31日止)及以后利息(以后利息按约定逾期利率从2016年8月1日起计算至本金清偿时止);2、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案号为(2017)桂1221执228号。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1221执22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小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陆 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