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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4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陈经盛与梁显海、广西恒广建筑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经盛,梁显海,广西恒广建筑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924民初338号原告:陈经盛,男,198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兴业县。委托代理人:黎德军,男,197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兴业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该所。被告:梁显海,1982年4月6日出生,现住玉林市玉州区。被告:广西恒广建筑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住所地:玉林市海达开发区七区*栋**号*楼。负责人:石长进。委托代理人:甘安能,广西纳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经盛与被告梁显海、广西恒广建筑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以下简称“恒广公司玉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经盛的委托代理人黎德军及被告恒广公司玉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甘安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显海经本院合法传唤,期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经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付清材料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壹佰肆拾元整(11140)给原告;2、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兴业县民政局把葵阳纪念碑工程发包给被告广西恒广建筑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该公司又转包给被告梁显海,在做这项工程过程中,梁显海向原告采购水泥、石灰粉、铁丝钉、钢材用于工程,至现在还有11140元未付清。原告与被告梁显海约定在2017年元月15日下午五点前还清,之后经多次追讨都以各种理由拒付款。现在工程已经完工并验收,为了保障原告合法权益,请求兴业县人民法院支付原告诉讼请求。被告恒广公司玉林公司辩称,恒广公司不认识原告和被告梁显海,恒广公司和被告梁显海无任何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恒广公司的诉讼请求。综合全案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认定本案如下的法律事实:被告梁显海向原告陈经盛购买建筑材料,经双方结算,被告梁显海出具欠条一张给原告陈经盛收执,欠条记载:“今我梁显海欠陈经盛材料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壹佰肆拾元整(11140元)在2017年元月15日下午五点前一次性还清。水泥:20吨×287元=5740元;石灰粉:50包×12元=600元;模板:29块×50元=1450元;铁丝铁丁:718元;钢材:2632元。”被告梁显海在该欠条上签字并摁指印确认。另查明,被告广西恒广公司玉林分公司系广西恒广公司的分公司,该公司已被注销,广西恒广公司委托代理人甘安能出庭参加本案诉讼。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一、关于货款问题。原告陈经盛与被告梁显海形成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陈经盛向被告梁显海交付了货物并经验收,经双方结算,被告梁显海应向原告陈经盛支付货款11140元。故原告陈经盛要求被告梁显海支付货款1114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二、关于被告恒广公司玉林分公司或恒广公司应否承担责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陈经盛主张被告梁显海与被告恒广公司玉林分公司存在转包、分包关系,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且根据原告陈经盛与被告梁显海之间的结算依据,即原告提交的《欠条》显示,本案的买卖合同双方系原告陈经盛及被告梁显海,原告并未能举证证明该买卖与被告恒广公司玉林分公司或恒广公司存在任何利害关系,故本院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及民事诉讼法的举证规则,对原告要求被告恒广公司玉林分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请,依法不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梁显海支付货款11140元给原告陈经盛;二、驳回原告陈经盛其它的诉讼请求。上述判决第一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39元,由被告梁显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8元(受理费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5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黎永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