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6执10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周家棋、冯光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家棋,冯光平,冯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6执10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家棋,男194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冯光平,男,196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冯康平,男,196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367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冯光平、冯康平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冯光平、冯康平支付申请执行人周家棋借款本金840000元,利息196586.83元(从2013年4月20日暂时计算至2017年6月12日日),迟延履行利息54537元(从2016年6月6日暂时计算至2017年6月12日),案件受理费12200元,执行费10800元,以上共计1114123.83元。2017年6月12日,申请执行人周家棋和被执行人冯光平、冯康平至我院签订和解协议,以冯康平儿子名下位于江岸区塔子湖东路以西奥林紫园4栋1单元2901号房屋(合同备案号:市120166960,面积94.72平方米)作出担保,冯立签字确认仅以自己名下上述房屋为本案作为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冯光平、冯康平的担保人名下位于江岸区塔子湖东路以西奥林紫园4栋1单元2901号房屋(合同备案号:市120166960,面积94.72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瑞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