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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执1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路建英与西安建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建英,西安建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1477号申请执行人路建英,女,1968年2月2日出生,公司财务工作,住西安市雁塔区。被执行人西安建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王宏堂,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路建英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民终515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建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西安建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建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宏堂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安建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宏堂在金融机构账户的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姚俊玲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选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