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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2民初2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陈前进与江苏广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前进,江苏广泽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2103号原告:陈前进,男,1968年3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庐山县。被告:江苏广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儒林镇园区西路12号。法定代表人:刘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听洪,男,1963年4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前进诉被告江苏广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广泽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前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前进负担。审判员  杨亚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姬小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