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执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宋中原、曹登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中原,曹登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322号申请执行人宋中原,男,196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曹登平,男,196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宋中原与曹登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人民法院(2017)皖0321执3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传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