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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81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徐宝岩与杨文雅;王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宝岩,杨文雅,王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81民初418号原告徐宝岩,男,1963年10月24日生,汉族,个体,现住扶余市三岔河镇士英街,身份证号222303196310242853。被告杨文雅,男,50岁,汉族,个体,现住扶余市三岔河镇联盟村。被告王燕,女,50岁,汉族,教师,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宝岩诉被告杨文雅、王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宝岩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宝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轶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