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81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徐宝岩与杨文雅;王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宝岩,杨文雅,王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81民初418号原告徐宝岩,男,1963年10月24日生,汉族,个体,现住扶余市三岔河镇士英街,身份证号222303196310242853。被告杨文雅,男,50岁,汉族,个体,现住扶余市三岔河镇联盟村。被告王燕,女,50岁,汉族,教师,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宝岩诉被告杨文雅、王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宝岩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宝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轶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