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21民初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福州迎鑫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洪功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迎鑫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洪功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1民初367号原告:福州迎鑫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106号新桥联广场1#楼1101室。法定代表人:陈欢,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洪功立,男,196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迎鑫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洪功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迎鑫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州迎鑫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州迎鑫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建新人民陪审员  林金水人民陪审员  杨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守良附:本案主要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