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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2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四川省武胜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曹甲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甲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2执97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胜县。法定代表人:余恒龙,董事长。被执行人:曹甲云,男,汉族,生于1984年2月15日,住四川省武胜县。本院在执行四川省武胜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曹甲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川1622民初121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2万元及利息,已执行0元。执行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登记信息,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詹金波审判员  左松涛审判员  王洪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