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保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岳岫、冷传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岳岫,冷传剑,赵培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保141号申请人陈岳岫,男,汉族,住胶州市。被申请人冷传剑,男,汉族,住胶州市。被申请人赵培军,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岳岫与被申请人冷传剑、赵培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陈岳岫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冷传剑所有的位于胶州市首尔小镇4号楼2单元102房产一处(保全价值400000元),并以担保人陈岳岫的中国银行胶州支行的银行账户存款12万元,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以(2017)鲁0281民初48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执行,并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冷传剑所有的位于胶州市首尔小镇4号楼2单元102房产一处,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过户、转让。二、冻结担保人陈岳岫的中国银行胶州支行的银行账户存款12万元。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丽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