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9民终2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高州市淦江实业有限公司、董小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州市淦江实业有限公司,董小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民终2564号上诉人(一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高州市淦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州市石仔岭(乐天大道1号四楼)。法定代表人:张学友,董事长。被上诉人(一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董小艺,女,197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兵,广东潇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高州市淦江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董小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6)粤1973民初128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证原审法院于2017年2月14日向上诉人高州市淦江实业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并告知逾期缴费的,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但上诉人高州市淦江实业有限公司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高州市淦江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燕慧审判员  李远伦审判员  王惠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淑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