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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02财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周文军;张喜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文军,张喜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02财保241号申请人周文军,男。被申请人张喜军,男,年龄不详。申请人周文军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喜军所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XX商铺一套(合同编号:XX)予以查封(保全价值XX万元部分)。申请人周文军提供担保人何颖、周文军所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XX房屋一套(房权证:**)作为本案担保。经审查,申请人周文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张喜军所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X××商铺一套(合同编号:X××)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保全价值86万元部分)。二、对担保人何颖、周文军所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X××房屋一套(房权证:X××)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4820元,由申请人周文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周文军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审判员  巫丽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连淑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