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民初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井某某与被告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井某某,任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6民初281号原告:井某某,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被告:任某某,男,198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井某某诉被告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井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12元,减半收取206元,由原告井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贺俊杰审 判 员 任 婷人民陪审员 刘雪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巾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