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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民初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井某某与被告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井某某,任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6民初281号原告:井某某,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被告:任某某,男,198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井某某诉被告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井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12元,减半收取206元,由原告井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贺俊杰审 判 员  任 婷人民陪审员  刘雪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巾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