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执恢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兴呜与被执行人四川鑫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显贵、刘进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兴呜,四川鑫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显贵,刘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恢249号申请执行人:陈兴呜,男,生于1967年12月5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执行人:四川鑫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8号3幢。法定代表人:刘显贵,总经理。被执行人:刘显贵,男,生于1974年3月19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仪陇县。被执行人:刘进,男,生于1987年11月4日,汉族,四川省仪陇县人,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陈兴呜与四川鑫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显贵、刘进借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将被执行纳入全国被执行人失信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任增全审 判 员 蒲川林代理审判员 杨权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丽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