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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民初4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彭道云与甘霖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道云,甘霖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2民初4371号原告:彭道云,男,1966年8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无固定职业,现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被告:甘霖,男,199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无固定职业,现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道元诉被告甘霖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道云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彭道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道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彭道云负担。审判员  桂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