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5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陈立生与陈纪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立生,陈纪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5执121号申请执行人陈立生,1964年10月6日生,住吉林省龙井市。被执行人陈纪春,女,1971年1月11日生,住吉林省龙井市。申请执行人陈立生与被执行人陈纪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6)吉2405民初9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纪春未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立生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标的额为借款本金40000元,案件受理费8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陈纪春684元存款后,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屋、车辆和其他存款。此外,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陈纪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纪春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到被执行人陈纪春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申请人陈立生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2405执121号执行案件对(2016)吉2405民初9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云峰执行员 金 哲执行员 金成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