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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223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杨明玉申请杨明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明玉,杨明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223执99号申请执行人:杨明玉,女,生于1961年6月3日,住四川省茂县。被执行人:杨明发,男,生于1965年12月22日,户籍所在地茂县。本院在执行杨明玉与杨明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杨明发无法查找,且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现经申请执行人杨明玉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2017)川3223执99号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波审判员 秦金涛审判员 杨海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禹静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