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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1民初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罗某1与罗某2、罗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1,罗某2,罗某3,罗某4,梁某,罗某5,罗某6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21民初522号原告:罗某1,男,1953年5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广西阳朔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阳睿敏,广西寿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艳芳,广西寿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某2,男,1952年2月5日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广西阳朔县,现住广西阳朔县。被告:罗某3,男,1957年3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广西阳朔县。被告:罗某4,男,1962年4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广西阳朔县。被告:梁某,女,1964年9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广西阳朔县。第三人:罗某5,男,1986年6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广西阳朔县。第三人:罗某6,男,1987年4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广西阳朔县。原告罗某1与被告罗某2、罗某3、罗某4、梁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原告罗某1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26元,撤诉减半收取即1863元,由原告罗某1负担。审判员  黎瑞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莫智晴 微信公众号“”